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活立木交易網絡競價行為,依據《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活立木交易規則(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中國林交所”)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活立木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信息披露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中國林交所依據《活立木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的相關約定和標的具體情況,通過中國林交所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競買人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網絡競價的方式包括多次報價和一次報價。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經資格確認,參與網絡競價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多次報價,是指在中國林交所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中國林交所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動態遞增報價,將高于成交底價的最高報價方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報價,是指在中國林交所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中國林交所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報價,將高于成交底價的最高報價方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轉讓底價,是指轉讓方在提交轉讓活立木申請時填寫的最低起競價。
本辦法所稱的最高報價,是指意向受讓方操作競價系統,競價后由系統產生的最高報價。
本辦法所稱的成交底價,即保留價,是指轉讓方為轉讓的活立木設定的成交價格底線。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四條 轉讓方應在確定競買人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活立木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的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活立木交易網絡競價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競價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中國林交所審核。
《競價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擬簽訂的《活立木交易合同》和相關責任聲明等。若轉讓方需設置成交底價,則轉讓方需在競價過程的同時向中國林交所提交經過內部決議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成交底價材料。
《競價方案》中交易條件以及影響轉讓標的價值的其他內容,應與《活立木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競價方案》中應確定競買人編制競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五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文件中承諾接受《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競價方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競買人應對競買文件所述內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競買文件提交中國林交所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應提交有效的競買文件方可參加網絡競價。中國林交所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并對逾期提交的競買文件不予接收。
第七條 中國林交所應在網絡競價結束后,向最終受讓方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
《競價方案》、《競價結果通知書》、以及競買文件等是《活立木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在網絡競價結束后,完成《活立木交易合同》的簽署。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絡競價應終結:
(一) 競買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競買人提交競買文件的;
(二) 提交的競買文件全部為無效的;
(三) 提交的競買文件少于《競價方案》規定數量的;
(四) 最高報價低于成交底價的;
(五) 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 其他經中國林交所確認應終結的情形。
第三章 網絡競價方式
第一節 多次報價
第九條 競買人應在中國林交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中國林交所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并在規定的應價時間內進行報價。
第十條 轉讓方應根據競價標的具體情況確定應價時間,每一應價時間一般不少于120秒。
首次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下一次報價應高于上一次報價,成為最新報價。每次加價應為《競價方案》中確定的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第十一條 若轉讓方不設置成交底價,應價時間截止,最高報價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應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則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若轉讓方申請設置成交底價,應價時間截止,如果最高報價高于或者等于轉讓方申請設置的成交底價,此最高報價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應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或最高報價低于成交底價的,該最高報價無效,則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二節 一次報價
第十二條 競買人應在規定的報價時段內登錄中國林交所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
競買人可以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一次加密報價。
第十三條 競買人的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
第十四條 若轉讓方不設置成交底價,在有效的報價中,最高報價的競買人為受讓方;價格相同的,報價時間在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第十五條 若轉讓方設置成交底價,在有效的報價中,如果最高報價高于或者等于轉讓方申請設置的成交底價,此最高報價的競買人為受讓方;如果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或最高報價低于成交底價的,該最高報價無效,則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十六條 競買人應對其注冊帳戶的安全性負責,任何使用競買人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進入報價系統,在系統中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競買人本人的行為,由競買人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中國林交所、專業服務機構、轉讓方應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競買人應對在活立木交易過程中獲悉的轉讓方及標的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